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1处常住房屋。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的;
2.房屋屋顶坍塌的;
3.楼板坍塌的;
4.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的;
5.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特指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导致保险标的损毁等。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
2、年保费率:除恩平市以外的地区按0.56‰缴付,即每户保费5.6元。恩平市按0.83‰缴付,即每户保费8.3元。
(五)保费承担比例
1.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每农户每年保费5.60元。农民自付1元,余下4.60元由江门市本级和各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江门市本级财政承担20%(即0.92元),其余80%(即3.68元)由各市、区财政承担。
2.恩平市每农户每年保费8.30元,其中农户自付2元,省财政承担4元,余下2.30元保费由江门市、恩平市财政各分担50%(即各1.15元)。
3.对生活贫困、难以支付保费的农户,如农村低保户、贫困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等,其自付部分的保费由各市、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六)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方式
1.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审核的承保机构受理农户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直接拨付至市级承保机构。
2.各市、区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各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区级金融办审核的承保机构受理农户实际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直接拨付至同级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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