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贾汪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与缴纳
第六条 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
第八条 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向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前,向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缴纳社会保障费,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该项费用。
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社会保障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费。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的使用与支付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均应为其各类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从所收取的社会保障费支付,具体按其规定办理。
建筑企业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相应的参保费用可从收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付。凡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一律不予结算支付社会保障费。
第十二条 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可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凭为职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通知或缴费票据,到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
建筑企业办理社会保障费拨付或结算支付,应按照农民工工伤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各类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顺序进行,并以本企业的社会保障费为使用限额。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费按季度申报结算,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凭证,所收社会保障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