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门市区购房入户管理办法
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购房入户申请条件
非江门市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城区户籍人员,在我市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以及商贸用房,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入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抵押贷款购房、二手房产,包括已上市交易的公房、房改房、单位自管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1.购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2.购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江门市区户口。
(二)购买商铺、办公用房等商贸用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在江门市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江门市区户口。
(三)购房人是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并且提交本人不需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1户直系或旁系亲属办理江门市区户口,购房面积和金额以及入户标准按以上第(一)、(二)款执行。
(四)购买二手房产的,申请入户者须在原业主户口全部迁出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
(五)对非直系亲属合伙购房的,只准许购房者其中1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入户。申请办理入户时,须提交其他合伙购房者“放弃入户”或“在原有入户人口未全部迁出时,不得再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约束性协议。
(六)购房者属二次以上(同时拥有2套住房)购房,房产在江门市区范围内,原住房转借给旁系亲属居住,且其旁系亲属实际已在该住房所在地生活或工作3年以上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