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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江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鼓励中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在江门市二级以上医院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到江门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坐堂医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在批准的诊疗科目下,从事相应执业类别的中医临床诊疗服务,其执业行为受该基层医疗机构注册地的市(区)卫生局监督管理。鼓励在江门市二级以上医院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院同意,可申请开设个体中医诊所。

  (三)鼓励退休中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后原单位不再返聘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乡镇卫生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坐堂医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或申请开设个体中医诊所。

  (四)鼓励民间确有所长的中医从业人员合法行医。鼓励确有所长,受到当地群众认可的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中医师承人员,经所在地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卫生站等地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三、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一)发挥各级中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各级中医医院要明确定位,做到医院自身发展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医疗保障新需求相适应,保证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质量与数量。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整体思维、辨证施治的特点,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形成“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的中医特色,满足群众的中医药需求。争取到2010年,实现住院中医治疗率达到60%以上、门诊中医治疗率达到70%以上、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30%以上。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提供优质中医医疗服务。

  (二)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建设。各级综合医院将中医临床科室设置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医院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及院长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各综合医院要将中医科设置为本院的一级科室,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的5%,每床配备0.4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0.4名护士,积极推动中医临床科室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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