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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八)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到广州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及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对服务机构予以补贴,并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人事局参与)

  (九)推进珠三角城市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作,协调有关服务形式、服务内涵、服务项目。联合组织召开珠三角高校毕业生大型网络招聘会,共享招聘资源,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珠三角跨城市就业。(市人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局、国资委参与)

  (十)鼓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在上述岗位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参与)

  (十一)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市劳动保障局牵头)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二)选择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企业诊断、技术咨询、辅导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充分利用“退二”厂房、楼宇、产业园区等载体,培育和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市经贸委牵头,市国资委、人事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团市委参与)

  (十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部分高校建立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市教育局、科技局分别牵头,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团市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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