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于上年12月底前,分配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控制数。
第十四条 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省财政下达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控制数向省财政厅申报年度项目。单个项目申报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同时,按照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控制数的150%申报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安排。
第十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一并上报省财政厅。项目申报书文本范本及指南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前,审定县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批复给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市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调剂用于其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