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市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对县市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安排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财政厅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并采取因素法,同时考虑对县市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测算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对县市财政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市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
  第十条 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省财政可以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提取任何形式的项目管理费、手续费、赞助费,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