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预[2009]186号)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修订的《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
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省财政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革命老区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老区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县市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申报项目由县市直接上报省。但数据汇总和资金结算等继续按现行体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