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345号)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09]186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2、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考评表
江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1:
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345号)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09]186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检查考评对象
全省纳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的县市。
三、检查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评分办法
采用百分制,每个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县市为一个检查考评单位。其中:资金拨付情况30分,项目完成情况30分,项目管理情况30分,项目绩效情况10分。
(二)检查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1、资金拨付情况(满分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