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教[2009]1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银监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制定了《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银监局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承办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