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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省社会工作协会,省社会工作协会应于每年初将全省上一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报省民政厅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省社会工作协会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            申请表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相 片

(二 寸)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  历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职  务

 

职  称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证书等级

 

获得职业水

平证书时间

 

社会

工作

有关

情况

社会工作专长

 

 

 

目前是否从事社会工作

□ 是   □ 否

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复审机构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初审机构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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