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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9〕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检查、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以及信息化建设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省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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