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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25号)


  为加快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岳麓区桐梓坡大板房危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等52家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计17.7772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80417001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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