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泥工业“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的产业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即日起直径1.83米(含)以下的磨机不得从事水泥粉磨生产;
(二)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2.4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三)2010年底前淘汰直径2.4~2.9米的水泥磨机。
二、政策措施
(一)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领。
(二)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五)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水泥生产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
(六)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的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水泥粉磨生产线的,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等量淘汰”原则,必须选用直径3米以上、配备辊压机等节能设施且产能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磨机,并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三、奖励政策
(一)市政府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各区、县(市)淘汰水泥磨机的以奖代补,各地要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