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市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以出资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原则,区、县(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坚持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探索有效监管模式
(三)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为企业国有资产,具体监管范围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四)区、县(市)政府可根据本级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以及拟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