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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关于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关于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73号)


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顺城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关于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办公室《关于解决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保问题会议纪要》(第20期)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参保人员范围

  凡依照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中,1990年12月31日前参加农场劳动,当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2009年6月30日前户口仍在农场的人员可纳入参保认定范围。

  二、参保人员认定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确认劳动关系相应的有效证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到所在分场登记,填写《抚顺市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抚顺市农垦企业未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二)农场所在县(区)农业、劳动、监察部门各选派1名人员、农场选派2名人员组成工作指导组进驻农场(分场),与农场(分场)班子现任成员组成农工确认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并吸收原分场领导、会计、妇女主任等人员参加,集体研究认定劳动关系。分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建立档案,并在分场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总场。

  (三)工作指导组、各农场班子成员集体复核分场上报人员的全部原始资料,在总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形成报告并同所有认定表一同报县(区)劳动保障局,由市农委、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复核认定。

  三、参保人员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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