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9〕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保证新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营业税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
《营业税条例》第
二条第三款“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请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暂按10%执行,其余娱乐业征税项目的适用税率暂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