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客运站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服务规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保持候船环境良好;
(二)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人员仪表整洁、文明待客,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
(四)提供广播信息服务和问讯、留言等服务项目;
(五)设置服务质量投诉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
在客运站内设置餐厅、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条 (客运站内行为规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站内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告行为规范。
在客运站内,进站人员除了应当遵守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听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依次在指定地点候船、上船。
(二)禁止使用明火。
(三)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控制刹车;在机动车突然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
违反行为规范或者前款规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客运站经营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验客票制度)
除城市渡口客运站外,客运站经营人和承运人应当实行联合检验客票制度,并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客船载客人数港航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客运站经营人在检票时,发现上船人数超过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特殊活动报备)
在客运站内举行客运服务之外的活动且可能造成人流集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工作方案,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