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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客运站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船舶停靠禁止)

  在客运站内,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

  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的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客运站安全现状评价;在安全现状评价或者日常运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票务代理)

  客运站经营人需要从事票务代理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航班票务信息)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设置售票处的,还应当公布售票时间、票价表和售票情况以及变化情况。

  城市渡口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公布开渡、收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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