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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将相关内容纳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询市民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规范)

  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港口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和配置标准)

  客运站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标准。

  第八条 (安全评价)

  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

  客运站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国家审批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本市审批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条 (经营许可)

  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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