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站含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分为以下五类:
(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国际客运站;
(二)为航行省际、崇明三岛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省际客运站和陆岛客运站(以下统称为国内客运站);
(三)为航行市内航线的游览船提供服务的水上游览客运站;
(四)为航行于本市范围内江河两岸间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城市渡口客运站;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客运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港口客运站的监督管理。
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