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合法原则。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促成案件合理解决,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调解与决定相结合原则。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久拖不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社会组织参与调解。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查明案件事实;

  (二) 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 分清是非责任,进行沟通协调;

  (四) 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 审查调解协议内容;

  (六) 终止行政复议审理。

  第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一条 调解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调解的期限为10日,自双方同意进行调解之日算起。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调解结果;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