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性要求: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注册资金到位。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9月1日-30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标准筹备设置医务室,各县(市)区通过采取从现有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中调剂或由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学校承担。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医务室人员需求情况,从市属医疗机构合理调剂市直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医护人员。各级编办、人事、财政部门完成医务室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准备工作。
2、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市级和各县(市)区分别开展所属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
3、中期检查(2010年1月1日-2月28日):由市政府组织编办、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督查室等部门,对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4、验收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由市政府组织对2010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具体抓好医务室设置和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医务室人员编制工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务室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做好督查工作,确保校医务室设置工作顺利完成。
2、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要将医务室建设及校医配备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教职工编制中预留学校医护人员编制,并及时进行补充。
3、加强督查,严格问责。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全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不能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