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教育局制定的《银川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落实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学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和校医配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市直和各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医务室设置管理和医护人员调剂或聘用工作。
2、严格标准、分步实施。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进行建设、考核、验收,医务室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医护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
二、工作目标
1、2009年底完成市属和50%以上县(市)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工作;
2、2010年底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学校和托幼机构医务室建设和校医配备工作。
三、医务室设置标准
1、人员配备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高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的护士。
2、设置标准
医务室: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