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项目实施及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
(一)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筛选,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当年扶持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共同提出扶持资金补助意见。
(二)对确定的补助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按项目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省级有关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扶持资金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本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二条 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省中小企业局要根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各级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申请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效。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对违法使用资金的企业或单位,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