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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三)支持中小企业教育培训服务。重点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对依托中小企业集聚园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以及省级中小企业专业协会建设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

  (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经济效益良好,社会效益明显,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申报项目须符合扶持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每年6月底前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申请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副本以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申请扶持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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