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2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并对《浙江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4〕19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发展,有利于鼓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坚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支持方式。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小企业创业新星给予奖励;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小企业创业新星,按照评价认定结果择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对全省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对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信用评价机构等单位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担保业务形式、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开展信用征集和评级等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