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2009年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批上报担保机构2009年1月-8月期间的担保业务,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次上报担保机构2009年9月-11月期间的担保业务,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第九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分别于9月15日、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条 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1);
2.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2);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5.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其他需要的资料。
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时,需同时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dbjg.creditsys.com.cn,下称“补助管理系统”)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电脑软件自动生成并打印。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审核时,要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报送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统计月报表(见附3),作为审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补助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核通过意见,并打印审核通过材料交申请人,汇总本市申报项目后及时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