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补贴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给予补助。对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在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申请项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及时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4.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一般应达BBB级;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7.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积极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