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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22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

  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切块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的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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