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09〕8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现就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政府采购的定义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工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不含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服务视同建设工程。
二、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限额及采购方式
(一)工程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及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是:省级20万元;市州级10万元;县(市)级5万元。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工程招标的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二)工程政府采购方式
1、工程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适用《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
2、工程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应当采用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工程政府采购的实施步骤和程序
1、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应将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随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起向财政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