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应当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联动机制,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二条从事故发生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及时续报事故和事故救援进展信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每日至少续报1次。
第十三条 事故首次报告可采用电话等快捷方式,随后应立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直报系统等文字报送方式进行事故补报和续报。
第十四条 事故举报信息的受理和处置按《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受理与处置办法(试行)》(湘安办〔2009〕1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五条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协助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区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处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