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生产能力、证照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现场涉险人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紧急情况使用电话报告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踪)人数。
第三章 事故信息报告的程序与时限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在依本条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发生的事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还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安监站。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依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必须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二)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按照直接报告与逐级报告相结合的原则,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在逐级上报的同时,直接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