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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安监信〔2009〕129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渠道畅通,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报告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处置事故信息,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即知即报、首报从快、续报及时、逐步完善”的原则,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信息处置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应急救援科学、安全、有效。

  第四条 负有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单位、个人依法如实进行事故信息报告,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和制约。

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的事故信息,包括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含消防火灾、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特种设备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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