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落实杭州市产业发展
导向目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立“3+1”现代产业体系,通过每年修订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我市各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引导。为更好地落实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将产业发展政策贯彻落实于空间规划、用地出让、项目审批、项目评价、政策配套、综合监督等各个环节,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空间布局上落实产业政策
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将地块用地性质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有关产业空间布局指引的相关要求相衔接,有效引导相关鼓励类产业的集聚。对重点保护区的建设用地规模、性质按相关要求严格控制。
二、在用地出让条件中落实产业政策
国土部门在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时应征求发改部门意见,将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规定的相关产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逐步实现将产值能耗、产值水耗指标纳入工业用地出让条件。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指标在项目建成时必须达标。
三、在项目审批中落实产业政策
(一)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认真对照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在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中注明投资项目所对应的产业门类、产业序号(或国标代码),对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值能耗、产值水耗等指标作进一步合规性审查。
(二)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