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区、县(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和所有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负责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2.行业部门: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牵头限额以上单位(包括在杭的中央、省、部属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的统计调查,做好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统计报表抄报市统计局。
(2)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含本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部属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抄送统计业务报表。
四、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做好统计保障。各区、县(市)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选配骨干力量,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夯实统计基础。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信息办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建立健全工作;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加强统计台账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四)严格依法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市直属各单位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