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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上调查对象均包括在杭中央、省、部属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内容与方法。
  1.调查内容:能够反映全市服务业行业布局、所有制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的所有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人员状况、财务经营、能源消费、投资、劳动工资等情况以及服务业十大重点产业相关业务资料。
  2.调查方法: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被调查单位划分为亿元以上重点企业、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单位、个体经营户等类型。对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和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并实行网上直报;对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1.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上报(与定报和年报重复的报告期免报)。
  2.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套表(除财务统计)按照调查表的种类和调查频率组织实施。
  3.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实行定报和年报制度。定报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8日前;年报报告期为1-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8日前。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4.限额以下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抽样调查实行定报制度。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8日前。抽样调查从2009年1-11月报告期开始试行,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
  5.市、区(县、市)两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报表,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按规定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工作职责。
  1.统计部门:
  (1)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套表(含财务统计)和抽样调查制度,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编制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核算和发布全市服务业和十大重点产业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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