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⒉ 学历证明;
⒊ 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⒋ 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⒌ 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⒍ 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四章 认证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上岗证书及印章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及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认证证书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年审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必须进行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岗位证书的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证书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年审验证。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年审验证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