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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⒈《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⒉ 学历证明;

  ⒊ 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⒋ 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⒌ 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⒍ 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⒎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四章 认证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实行持证上岗,上岗证书及印章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制作颁发。

  第十六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及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认证标准、程序,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资格认证证书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年审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必须进行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岗位证书的年审,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获得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证书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年审验证。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年审验证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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