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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掌握建筑装饰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一定艺术修养;

  (3)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在专业杂志、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为具有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独立完成单项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2)参与完成3个以上小型公共建筑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装饰设计;

  (3)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掌握必要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国内建筑装饰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基本的艺术修养;

  (3)熟悉建筑装饰设计的标准和规范,掌握基本技能,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完成所设计作品和工程项目的设计说明。

  第九条 凡是在学历、学位、从业业绩、专业理论、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不受一般条件的限制,可破格晋升建筑装饰设计师或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十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在达到上一等级条件时,可申请升级。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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