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8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4)大学博士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3项以上;

  (3)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5项以上;

  (4)所设计的作品或完成的项目获得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系统掌握建筑装饰设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系统了解国内外建筑装饰设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

  (3)熟练掌握建筑装饰设计技能、标准和规范,了解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参加过相关标准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4)独立或合作撰写或编写出版过专业著作(一部以上);

  (5)在专业杂志或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6)参加过全国或地方性建筑装饰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标准图等的起草、编制、审定等(一本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5年以上;

  (3)大学研究生(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年以上。

  ⒉ 从业能力及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1项以上;

  (2)参与完成中小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3项以上;

  (3)所设计的作品和完成的工程获得过有关部门、组织和团体的奖励。

  ⒊ 专业理论及著述(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