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管〔2009〕79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区建筑装饰设计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设计行为,促进我区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起草了《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如今后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师队伍的建设,规范对建筑装饰行业室内设计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设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域内从事建筑室内空间环境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室内陈设和室外景观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对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其名称分别为: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助理建筑装饰设计师。
第四条 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在全区建设系统内进行。
第五条 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建筑装饰设计师的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能力考核认证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高级建筑装饰设计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⒈ 学历及从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