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9〕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
(四)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居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