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在了解用地项目、农业结构调整等信息资料时,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特别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认为无权处理的,应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说明理由;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法院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法院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对应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将移交文书、移交清单等一并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三、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奖惩制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考评制度。制订土地执法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并将耕地保护、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和土地节约集约等工作纳入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考评内容,作为评价部门工作和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对在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实行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