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各级政府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定期向法院、检察院以及监察、公安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公安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检察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和起诉情况。法院要定期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区县(市)的土地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各有关区县(市)政府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依法应予以拆除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和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建设部门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住宅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排水、电业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农业、林业部门在接到告知函后,应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加强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区为主,国土资源、监察、公安、法院和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