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在市民政局低保局适当增加处级职数和带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市民政局下设“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等项资金的管理和收付;供热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收付;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的信息搜集整理、更新等日常工作;医疗救助网络结算,低保、低收入申请、家庭收入比对以及全市低保、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五保供养等业务监督检查。
二、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各区、县(市)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区、县(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年每名低保人员不低于6元安排,由区、县(市)民政局统一管理,并按区、县(市)3元、街道和乡(镇)2元、社区和村1元的比例拨付各级使用。所需资金,市区部分由市财政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呼兰、阿城区和各县(市)由本级财政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构和谐、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理顺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完善职能责任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积极实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夯实基础,规范化运作。各区、县(市)政府在配齐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工作工作人员和社区救助受理员时,要通过内部挖潜、整合资源方式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可采取雇员制和安置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等方法落实;要积极探索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按照“培训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定期考核和培训上岗机制;切实为社会救助工作站和社区社会救助受理员,落实办公场所、专用微机、民生和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民生和社会救助信箱,保障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
(三)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积极行动,全力推进,务于9月末完成本地区“社会救助局”、“社会救助站”相关各项工作。市政府将于10月中旬,组成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人事、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深入各区、县(市)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通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