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的通知
(哈政综〔2009〕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哈政发〔2009〕17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黑民办〔2008〕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
(一)各区、县(市)低保局统一更名为“社会救助局”。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地区社会救助整体协调指导,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审批管理,有关专项救助日常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等项业务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关于“各县(市、区)按照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配备1名专职干部”的要求,配备区、县(市)社会救助局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工作督察队伍,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市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挂“社会救助工作站”牌。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和低保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入户审核、组织评议和公示、提出审定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廉租房、供暖救助等专项救助相关工作,社区和村低保受理站及低保的管理和考核。各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社会事务办主任兼任,各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站长由民政助理兼任。各区、县(市)要按照3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3人,3万人口以下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配备2人的比例,配齐社会救助站工作人员。
(三)社区和村设立社会救助受理员。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动态管理和日常服务;按照2个不同社区社会救助受理员联片合作工作机制,开展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进行评议、公示,如实呈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城市社区要在现有基础上,明确1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受理员工作。农村可指定村会计或团支部书记负责社会救助受理工作。社会救助受理员由街道和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统筹管理,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