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松花江城区段滩涂管理的通告
(第2号)
为切实加强松花江哈尔滨市区段河道滩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有效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花江河道滩涂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明确市水务局在松花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行洪区滩涂的主体管理地位.依法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主动接受和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共同保护和利用好有限的滩涂资源。
二、松花江城区段滩涂管理范围为松花江左岸上游自肇东市与哈尔滨市交界处至下游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处.松花江右岸自双城市与哈尔滨市交界处至哈尔滨市与宾县交界处.两堤之间河道内(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高程在115米以上的国有滩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的管理;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的滩涂管理。
三、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
1、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国有滩涂,擅自签订发包、出租、出让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的要立即废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法违规擅自签订合同或协议者自行承担。
2、禁止在国有滩涂上从事任何经营和生产活动,已开垦的滩涂要立即停止耕种,退耕还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