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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重庆市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用语规范》、《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等13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五)根据船舶技术性能、船员条件、核定航区以及水文气象条件,合理使用船舶;

  (六)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七)承担船舶发生水上事故的法律责任;

  (八)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

  第七条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方可上船从事职务船员工作。无船员证书者不得上船从事渔业活动。

  第八条 船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渔业船舶载客;

  (二)渔业船舶载货;

  (三)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四)不具备夜航、夜间作业条件夜航、夜间作业;

  (五)酒后作业。

  第九条 渔业船舶下水航行作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船员;

  (四)船体、主机、舵系完好,消防、救生设施与安全防护工具齐全,按规定配备灯光、信号标志;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船体显著位置标写船名和“渔业船舶严禁载客”字样。船长5米以下的可以不标写船名和“渔业船舶严禁载客” 字样。

  第十一条 从事流网捕捞生产或者夜间从事渔业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灯光、信号标志和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航行或者夜间、高洪水位、大风、大浪、浓雾条件下作业时,船员应当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在渔业船舶上用火,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或者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险情或者事故现场附近的渔业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遇险船舶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遇险或者事故渔业船舶和人员,并将救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渔港监督机构接到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险救助。险情或者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

  第十八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查明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在封航水位航行的;

  (二)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三)拒不出示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在封航水位航行的;

  (二)擅自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渔业船舶载客

  (二)不具备装运危险货物条件擅自装运危险货物的;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或者证书失效航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不具备夜航、夜间作业条件夜航、夜间作业或者在能见度达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条件下航行的;

  (二)航行、停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声号、灯号、号型及通信设备的;

  (三)抢档、抢港、抢靠码头的;

  (四)酒后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无证人员擅自驾船的;

  (二)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况下不参加施救或者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指挥的。

  第二十四条 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从事渔业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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