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农发〔2009〕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种畜禽是现代畜牧业生产和良性发展的核心生产力,是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是深入贯彻实施《
畜牧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种畜禽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
畜牧法》,配合全国人大“2009年度《
畜牧法》执法检查年”活动,维护种畜禽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养殖者的合法利益,为《重庆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发放办法》出台及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做好前期准备,根据《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做好贯彻落实
畜牧法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农委将组织开展全市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种畜禽管理工作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畜禽和制售假劣种畜禽等不法行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对于维护种畜禽生产者、经营者和养殖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执法检查取得成效。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原种场、畜禽遗传资源场、祖代场、父母代场)。
三、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入手,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一是有无“许可证”;二是是否按“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生产或经营;三是“许可证”填写是否规范、发放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