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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1.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不落实的;

  2. 违规给非法载客载货、非法捕捞作业渔民发放渔业柴油补贴的;

  3.船舶不符合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如船体破损、渗漏等)的;

  4.系泊设备、锚设备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救生衣或者救生衣失效的;

  6.渔业船舶作业碍航的;;

  7.渔港和渔业船舶集中停泊地防洪、用电不安全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渔民安全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监管水平;

  4.建立违法渔业船舶黑名单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事故查处情况;

  5.强化渔民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新任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提高船员安全作业技能。

  四、时间进度

  (一)制订方案,自查自纠(2009年6月30日前)

  1.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122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三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2.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推进“三项行动”的要求,抓好组织发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提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检查督查,全面推进(2009年7―9月)

  1.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针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船主主体责任,落实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渔业船舶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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