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不落实的;
2. 违规给非法载客载货、非法捕捞作业渔民发放渔业柴油补贴的;
3.船舶不符合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如船体破损、渗漏等)的;
4.系泊设备、锚设备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救生衣或者救生衣失效的;
6.渔业船舶作业碍航的;;
7.渔港和渔业船舶集中停泊地防洪、用电不安全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渔民安全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监管水平;
4.建立违法渔业船舶黑名单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事故查处情况;
5.强化渔民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新任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提高船员安全作业技能。
四、时间进度
(一)制订方案,自查自纠(2009年6月30日前)
1.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9]122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三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2.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推进“三项行动”的要求,抓好组织发动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渔业船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提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二)检查督查,全面推进(2009年7―9月)
1.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落实专项行动,针对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船主主体责任,落实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乡镇(街道)渔业船舶普查率达到100%,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率达到50%以上。